武汉金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海鸥冠军有限公司、武汉金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9675号
原告:海鸥冠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经济开发区珠江路199号金鹰国际28楼。
法定代表人:唐台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金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梨园街欢乐大道9号正堂IBO时代1号楼13层6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鸥冠军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金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2022年8月18日,原告海鸥冠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鸥冠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鸥冠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69元,由原告海鸥冠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佶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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