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382执保97号
关于申请人武汉金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驰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2)黔0382民初3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69705元或等值财产。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卡2张,冻结金额共计0.4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如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2022)黔0382民初3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事项已部分保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