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481执103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金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勇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申请执行人天津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金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2020)鲁1481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金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751254元,执行费9913元由被执行人武汉金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认可执行完毕。故乐陵市人民法院(2020)鲁1481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