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章彬脚手架租赁部与武汉金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2995号

原告:***章彬脚手架租赁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官陡街道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型材博览城104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7MA2P01WQ2L。

经营者:秦以枝,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单元5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波,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晓纳,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金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梨园街欢乐大道9号正堂IBO时代1号楼1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335654128。

法定代表人:胡勇强。

被告:**,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彬脚手架租赁部与被告武汉金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彬脚手架租赁部于2021年6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彬脚手架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章彬脚手架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王国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项 瑶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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