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2995号
原告:***章彬脚手架租赁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官陡街道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型材博览城104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7MA2P01WQ2L。
经营者:秦以枝,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单元5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波,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晓纳,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金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梨园街欢乐大道9号正堂IBO时代1号楼1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335654128。
法定代表人:胡勇强。
被告:**,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彬脚手架租赁部与被告武汉金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彬脚手架租赁部于2021年6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彬脚手架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章彬脚手架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王国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项 瑶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