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3120号之一
原告:**汇(广东)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不锈钢B区中五路01、03、05、07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2PQFL2B。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结娥,*******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金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梨园街欢乐大道9号正堂IBO时代1号楼1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3356541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汇(广东)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金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广东)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8.46元,减半收取计2324.23元,财产保全费1636.15元,合计3960.38元[原告**汇(广东)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汇(广东)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