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左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互智通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左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3452号
原告:武汉互智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13号红霞物流A区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发达,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左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一期)11号楼7层1号。
法定代表人:左世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互智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左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互智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互智通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互智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武汉互智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