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861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键军,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风光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张波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平,湖南仲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与吉安路交叉路口处(新电厂侧)
法定代表人:佐藤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湖南芙蓉(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平,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陈奇志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支付**工资1653990元;2、判令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3、判令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王志平对第一项所列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七星公司以柏丽广场一号楼主楼项目施工的全部土建、给排水、消防、强电、弱电、装饰装修等项目对外公开招标,2017年2月13日华润公司中标。2017年3月华润公司将中标工程中的消防、水电部分分包给***和王志平,***以华润公司的名义委托**组织一批农民工在柏丽广场一号主楼及商务会所做水电安装,2017年4月6日**和陈志军签订了水电劳务承包协议。项目完工后,***尚欠**劳务费共计1653990元。***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水电安装施工的班组长与邱裕丰、朱聪颖等十七人共同完成柏丽广场一号主楼及商务会所的水电安装,**在本案中主张的1653990元劳务费用包括了其他十六人在该水电安装工程中应得的劳务费,但邱裕丰、朱聪颖等人未表明授权**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参加诉讼,因此,**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林
审 判 员 贺 雪 军
审 判 员 刘   婧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毛   婷
代理书记员 毛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