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21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风光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张波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321执3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琪弋
审判员  李晓红
审判员  王卫星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果
附执行裁定书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