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济区风光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张波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奔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2021)湘民终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民终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俊
审 判 员 刘 波
审 判 员 蔡日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符程泉
书 记 员 宋京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