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民初1230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湖南省湘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由湘潭市雨湖区九华街道船形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济区风光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98632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系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诉被告**、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18元,减半收取50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龙 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长
代理书记员 ***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