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21执恢5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济区风光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321执恢53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