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11民初1770号
原告:安徽京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长江大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负责人:***,该公司运营部长。
被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原告安徽京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京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京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京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京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龙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