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时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卫细应与武汉时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卫细应与武汉时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31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西塞执字第00527-1号
申请执行人:卫细应。
被执行人:武汉时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百盛街东川二里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时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9742元(违约金200000元、2015年9月18日至11月18日迟延履行利息2170元、诉讼费4639元、执行费29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进
人民陪审员周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