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时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武汉时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2民终14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卫细应,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系黄石市众成黄砂站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华,湖北乾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时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百盛街东川二里9号。
法定代表人:刘行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懋浩,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卫细应与被上诉人武汉时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时光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3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卫细应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判令武汉时光电力公司给付其20万元及利息损失。(从2014年10月1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与武汉时光电力公司之间签订的《电力工程合同》以及武汉时光电力公司单方出具的《承诺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武汉时光电力公司未履行合同及承诺书就应当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
卫细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武汉时光电力公司给付其2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从2014年10月1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5月18日,卫细应经营的黄石市众成黄砂站因生产需要向黄石供电公司申请安装315千伏安变压器。为完成上述电力安装工程,黄石市众成黄砂站与武汉时光电力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签订了《电力工程合同》,约定武汉时光电力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力安装工程;施工范围包括按照《高压电客户供电方案答复函》的要求设计、按照供电公司要求施工并负责安装工程送电;合同签订后黄石市众成黄砂站一次性将全部工程价款35万元付给武汉时光电力公司指定账户内;黄石市众成黄砂站负责现场协调,处理好工程电杆栽立所需的手续和关系;如堤防未协调好及配电室整改没及时满足供电部门,造成的工期延误由黄石市众成黄砂站负责;武汉时光电力公司代表黄石市众成黄砂站与供电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等。2012年11月1日,黄石供电公司作出《高压客户供电方案答复函》,确定由供电公司石板路变电站板75开关供出的10千伏西塞线线路,经28-4-3#杆送达黄石市众成黄砂站变电站(或配电室等)的供电方案。黄石市众成黄砂站对该供电方案签字同意,武汉时光电力公司依照上述供电方案进行了工程设计与施工。2012年11月8日,黄石市众成黄砂站缴纳了堤防押金5万元,该站的箱式变压器被允许安装在堤防值班室旁。2012年11月9日,武汉时光电力公司向黄石市众成黄砂站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在2013年1月31日前负责把临时安装在堤防值班室旁的箱变迁移至黄石市众成黄砂站自建的配电室内,费用由武汉时光电力公司承担,逾期未兑现承诺赔偿20万元。2012年11月16日,武汉时光电力公司受黄石市众成黄砂站委托向黄石供电公司申请将28-4-3#杆下箱变迁移至堤内配电室。供电部门答复:此处迁移不符合国网公司供电安全生产规定,对设备和线路会造成影响,且该企业认定为码头整治对象,暂不能迁移。2012年12月28日,黄石市众成黄砂站向供电部门递交申请,内容为我单位黄石市众成黄砂站现已保留,请供电局供电。黄石市长江西塞山段沿线码头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黄石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黄石市河道堤防管理局、黄石市水利水产局相继盖章确认。2013年1月28日,黄石市众成黄砂站向黄石供电公司申请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同月30日,工程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2013年2月1日,黄石供电公司向黄石市众成黄砂站供电。《电力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35万元,黄石市众成黄砂站业已向武汉时光电力公司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武汉时光电力公司未履行变压器迁移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关于变压器的迁移,武汉时光电力公司向黄石市众成黄砂站出具的承诺函中对迁移的位置、时间及违约责任均作出了约定。该承诺书是武汉时光电力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该公司产生法律拘束力。从其内容来看,承诺书是对《电力工程合同》所涉变压器进行迁移所作的约定。《电力工程合同》是黄石市众成黄砂站与武汉时光电力公司此前为完成高压供电设备的设计安装所签订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合同与承诺书系相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内容相关的法律文件。从签订时间和内容上判定,承诺书应视为《电力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黄石市众成黄砂站与武汉时光电力公司均应按照合同及承诺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为完成变压器的迁移,武汉时光电力公司代表黄石市众成黄砂站已向黄石供电公司提交申请,黄石供电公司以此处迁移不符合国家供电安全生产规定,且该企业认定为码头整治对象为由作出了暂不能迁移的答复。从供电部门的答复可以认定,武汉时光电力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迁移义务不能的原因之一,是因为黄石市众成黄砂站配电室的选址未满足供电部门的要求。而依照《电力工程合同》的约定,黄石市众成黄砂站负有配电室整改及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的义务;如堤防未协调好及配电室整改没及时满足供电部门,造成的工期延误由黄石市众成黄砂站负责。截至工程竣工验收及电力设备送电之日止,黄石市众成黄砂站未获得电力部门迁移变压器的许可。在黄石市众成黄砂站未履行自身义务时,武汉时光电力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变压器迁移义务。同时,武汉时光电力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也符合《电力工程合同》的约定,该合同约定武汉时光电力公司应按照供电公司用电要求施工。因此,卫细应作为黄石市众成黄砂站的经营者以武汉时光电力公司未履行变压器迁移义务为由主张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本案所涉变压器现仍安装在堤防上,对堤防安全必将造成隐患。如黄石市众成黄砂站能够选择经供电部门同意的位置安装变压器,则武汉时光电力公司应继续履行变压器迁移义务。另武汉时光电力公司作为电力设计与施工单位应当知晓变压器如何安装方才符合供电部门的用电要求。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该公司在被要求迁移变压器至堤内配电室时应向黄石市众成黄砂站履行通知义务,告知黄石市众成黄砂站其选定的迁移地址不符合供电部门的要求。武汉时光电力公司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武汉时光电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赔偿卫细应3万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武汉时光电力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向黄石市众成黄砂站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在2013年1月31日前负责把临时安装在堤防值班室旁的箱变迁移至黄石市众成黄砂站自建的配电室内,费用由武汉时光电力公司承担,逾期未兑现承诺赔偿20万元。2012年11月16日,武汉时光电力公司受黄石市众成黄砂站委托向黄石供电公司申请将28-4-3#杆下箱变迁移至堤内配电室。供电部门答复:此处迁移不符合国网公司供电安全生产规定,对设备和线路会造成影响,且该企业认定为码头整治对象,暂不能迁移。从上述案件事实可以判断变压器不能迁移的直接原因是黄石市众成黄砂站当时已被政府部门列为码头整治对象,这个情况是武汉时光电力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该事由构成违约行为违法性的阻却。但武汉时光电力公司因不能按规定履约要取得免责权利,就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现武汉时光电力公司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卫细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此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卫细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89元,由卫细应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詹 军
审判员 童 威
审判员 曹晓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万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