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时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被告武汉时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202民初27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亚光新村29-6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05196911085710。
被申请人:武汉时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百盛街东川二里9号。
法定代表人:刘行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股东。
原告**与被告武汉时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鄂0202财保36号民事裁定,查封武汉时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石供电公司的应收账款42万元及**所有的位于黄石港区亚光新村29-61号房产。**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武汉时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石供电公司的应收账款42万元的查封。
二、解除对**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亚光新村29-61号房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阮珊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田也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