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民申17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细应,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时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百盛街东川二里*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卫细应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时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2民终1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卫细应申请再审的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2民终1478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规定的再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审查。
审判长严浩
审判员***
审判员兰飞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