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3执恢155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黄塘村。组织机构代码:73893839-6.
法定代表人:王恩贵,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泰鑫商务楼24楼。
法定代表人:杨金宝,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以及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时,是有第三方想借用被执行人的资质,有意向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但恢复立案后,双方未达成协议,至今未能实际解决。本院将执行的相关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能及时依法履行相应的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书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新
审判员 陈周翠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桂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