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25执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砖工,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执行人: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杨金保,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5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3848.81元。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作出如下调查和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将被执行人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了冻结,但存款数额不大。

4.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将被执行人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查找,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落。

6.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符合处置条件。该案自立案执行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梅钰田

审判员  贺国元

审判员  胡凡非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汪大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