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03执1421号
申请执行人:许兴宝,男,汉族,1970年8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29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现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2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建筑业,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火龙岗镇石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8938396Y(1-1)。
法定代表人:**保,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被××人××子金、××、××、**××、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周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