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执1790号之一
申请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住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220030258285。
被执行人: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881469718。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通过司法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多次投递,均未联系上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义务;
2、2022年8月4日、8月18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控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2091.12元,未能查控到足额资金;
3、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及其他相应的财产;
4、2022年8月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履行义务,始终无法联系,考虑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仍不履行的行为决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综上所述,确未发现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人需在财产查封、保全期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保全,逾期未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