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执2150号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华艺护栏厂,住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22MA2P5QFX73。经营者:***。
被执行人: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881469718。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浩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60657596L。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繁昌县华艺护栏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浩研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21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浩研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浩研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4453.6元(暂未计算利息,利息按法律文书确定计息标准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他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