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5执10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17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惠济区毛庄,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05294。
法定代表人:陈炳云。
被执行人:河南洛阳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嵩县金城路世纪大厦**,信用代码:91410325080823030N。
法定代表人:宁振周。
***与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洛阳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5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洛阳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工程款5150657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534154元。因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洛阳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洛阳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洛阳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洛阳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洛阳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洛阳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洛阳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炳云、宁振周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洛阳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主体框架)、彩板房等本院已经委托评估,现评估报告暂未出来。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财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洛阳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洛阳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世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