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85民初41号
申请人:莱西市龙海物资供应站,住所地莱西市泰山南路。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青岛汇宏荣茂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青岛南路梦想望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NT6NUX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魏传存,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
莱西市龙海物资供应站与青岛汇宏荣茂劳务有限公司、魏传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西市龙海物资供应站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青岛汇宏荣茂劳务有限公司、魏传存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莱西市龙海物资供应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青岛汇宏荣茂劳务有限公司、魏传存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侯伟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