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宏荣茂劳务有限公司

***与青岛汇宏荣茂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5民初8499号

原告:***波,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鸿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汇宏荣茂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青岛南路梦想望城**。

原告***波与被告青岛汇宏荣茂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波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波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波负担。

审判员*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