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5民初8499号
原告:***波,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鸿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汇宏荣茂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青岛南路梦想望城**。
原告***波与被告青岛汇宏荣茂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波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波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波负担。
审判员*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