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强清2号
申请人:天津市中环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4号。
法定代表人:李续,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麦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红旗路214号。
法定代表人:陈鸣。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审查:天津市中环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申请天津麦斯电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申请人天津市中环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麦斯电子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经营期限届满但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天津麦斯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现登记股东为天津市中环电子计算机公司、美国表面安装技术国际有限公司。天津市中环电子计算机公司于2009年6月被核准变更名称登记为天津市中环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麦斯电子有限公司已于1998年7月2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另,根据被申请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营业期限已于2010年11月8日届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天津麦斯电子有限公司已经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且营业期限已经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现时隔多年未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股东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市中环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对天津麦斯电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刘玉梅
审判员 王 岩
审判员 张惟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于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