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清申143号
申请人:天津市中环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天津中映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一街**/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市中环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中映电子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出现解散事由但未组成清算组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天津中映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被申请人天津中映电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天津中映电子有限公司系1993年8月11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36万美元,股东****制造公司持股45%,股东天津市中环电子计算机公司(后变更名称为天津市中环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持股55%。主要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显示器系列产品及相关电子产品的开发、研制。营业期限自1993年8月11日至2008年8月10日。2000年12月4日,天津中映电子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各方股东未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亦未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天津中映电子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能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且未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天津市中环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系该公司的合法股东,其请求对天津中映电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天津市中环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中映电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