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鑫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白山市浑江***铆焊部、白山市鑫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民初2414号 原告:白山市浑江***铆焊部。 经营者:***,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生,住白山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602L83685369W。 经营场所:民华小区B区7号门市4**102室。 被告:白山市鑫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68262964R。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铁南新城鑫德综合办公楼5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8月30日生,该公司法务,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身份证号2206021970********。 原告白山市浑江***铆焊部与被告白山市鑫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1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白山市浑江***铆焊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白山市浑江***铆焊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