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民初2414号
原告:白山市浑江***铆焊部。
经营者:***,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生,住白山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602L83685369W。
经营场所:民华小区B区7号门市4**102室。
被告:白山市鑫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68262964R。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铁南新城鑫德综合办公楼5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8月30日生,该公司法务,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身份证号2206021970********。
原告白山市浑江***铆焊部与被告白山市鑫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1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白山市浑江***铆焊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白山市浑江***铆焊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