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623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侯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雯,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华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雷博,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梁晓东,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陕西华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承担25元。
审判员 赵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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