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庆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309号

申请人:长春市庆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负责人:刘元飞,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负责人:于江,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长春市庆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市庆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4,774.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并由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4,774.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远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