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庆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吉林省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307号
申请人:长春市庆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负责人:刘元飞,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负责人:于江,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长春市庆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市庆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4,774.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并由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4,774.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远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