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都佰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都佰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欧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92民初7283号

原告:重庆都佰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25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509985。

法定代表人:练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朋,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晶晶,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欧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8号1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5E60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重庆都佰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佰思公司)诉被告重庆欧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体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都佰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晶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欧体商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都佰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欧体商贸公司支付货款138140元;2、判令欧体商贸公司支付违约金13810元;3、判令欧体商贸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4、判令***对欧体商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9月26日,都佰思公司与欧体商贸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签订后,都佰思公司按约交付了货物,但欧体商贸公司一直未能支付货款。随后,***出具了担保书,承诺对欧体商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都佰思公司遂起诉来院。

被告欧体商贸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后查明的事实如下:2017年9月26日,都佰思公司与欧体商贸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都佰思公司向欧体商贸公司出售浪潮服务器13台,合同价款15314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0日内付清全款;买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019年3月13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合同第1、5、7条变更为:欧体商贸公司已经支付货款15000元,违约金7000元,截至目前尚欠货款138140元,欧体商贸公司应于2019年3月15日前支付货款138140元及违约金13810元,如未按时支付货款,因此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欧体商贸公司还应承担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其他费用。同日,都佰思公司与***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欧体商贸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为货款138140元及违约金13810元。随后,欧体商贸公司仍未能支付货款。

另查明,因实现本案债权,都佰思公司委托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并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供货合同、补充协议、保证合同、律师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都佰思公司与欧体商贸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都佰思公司在按约交付了货物后,欧体商贸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都佰思公司有权要求欧体商贸公司支付货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其承担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用。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应当对欧体商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欧体商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欧体商贸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都佰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8140元,违约金13810元,律师费5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重庆欧体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20元,由被告重庆欧体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登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蓝燕

书 记 员 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