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都佰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景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都佰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终26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景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242号华景苑1栋5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62244369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都佰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25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509985。
法定代表人:练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晶晶,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湖南景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都佰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景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景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上诉人湖南景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光洪
审判员***
审判员沈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