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金秀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广西金秀大瑶山天宝天然泉水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324财保4号之一
申请人:金秀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金秀镇功德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41999619679。
法定代表人:戴世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13201510739184。
被申请人:广西金秀大瑶山天宝天然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金秀县金秀镇十六公里(原老山林场旧场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405600126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金秀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2019年6月17日向来宾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我院拍卖被申请人广西金秀大瑶山天宝天然泉水有限公司财产所得拍卖款中的269819.70元采取保全措施。2019年6月19日来宾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房产(桂房权证金房证字第××号)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秀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为防止担保的财产在担保期间发生权属变更或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担保人**宏名下的坐落于金秀县房产(桂房权证金房证字第××号)予以查封。
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暂由房产所有人负责保管,可以按现状继续使用,但不得发生转让、赠与、设定抵押或故意损毁等行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