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5)宾执字第163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申请执行韦中州、宾阳县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县交通运输局、宾阳县公路管理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宾执字第163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为***,***系***、***母亲。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韦中州。
被执行人宾阳县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宾阳县华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宾阳县交通局,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宾阳县公路管理所,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韦中州、宾阳县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县交通运输局、宾阳县公路管理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宾阳县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现在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南市少民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