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6民初3130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宾阳县教育局,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财政路青少年活动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126007733725R。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宾阳县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城中社区临浦路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199571897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才,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宾阳县教育局、宾阳县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所欠工程款为由,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元(原告已按简易程序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