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981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北流市三泰建材厂,住所北流市民安镇高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552266173G。
法定代表人***,该厂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新松路0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58713681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步埠路42号一层、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9133791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流市三泰建材厂与被执行人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桂0981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北流市三泰建材厂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26480元及违约金,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调查结果无异议,也表示无法提供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线索,本案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26480元及违约金,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直至清偿完毕本案债务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朱***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