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桂0403执6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被执行人: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403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当日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款113271.08元,案件受理费1283元,并向本院缴交申请执行费159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押了被执行人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桂D××**的丰田小汽车一辆,于2022年6月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车辆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得款38862元,扣除辅助拍卖费777元,申请执行费1599元后将剩余3680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此,经本院向工商、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其有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提供,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