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56号
原告:***,女,汉族,1991年3月3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州,男,汉族,1991年1月3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系原告之夫。
被告:淄博市张店区市政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商场东路**。
法定代表人:孙贞斌,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征、杨小青,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万顺御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蓉,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公路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潘南东路**iv>
法定代表人:孙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新凯、高铭,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淄博市张店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淄博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公路管理局张店分局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志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