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宇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金湾支行与大连宇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科茂有机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辽0214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金湾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渤海街**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员工,住辽宁省普兰店市久寿街**号**。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员工,住辽宁省,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文化路**号**v>
被执行人:大连宇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住所地得利寺镇*****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科茂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瓦,住所得利寺镇*****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金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宇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科茂有机肥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214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大连科茂有机肥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等进行拍卖,流拍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以拍卖标的物抵偿申请人债务。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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