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宇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金湾支行与大连宇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科茂有机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14执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金湾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渤海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贺长忠,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新军,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普兰店市久寿街**4-6-67。
委托代理人:侯锋东,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住普兰店市文化路**1-3-5/div>
被执行人:大连宇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瓦地瓦房店市得利寺镇西李屯村代码:661110477。
法定代表人:牟永东,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科茂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瓦地瓦房店市得利寺镇西李屯村代码:747896837。
法定代表人:牟永东,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金湾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金湾支行)与大连宇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峰公司)、大连科茂有机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茂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4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宇峰公司、科茂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农商行金湾支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已向被执行人宇峰公司、科茂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
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科茂公司的位于瓦房店市得利寺镇西李屯房产,证号分别为:瓦房执字第5004721号、5004722号、5004723号、5004724号,查封科茂公司位于瓦房店市得利寺镇西李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瓦国用(2003)字第0135号。2018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18)辽0214执406号执行裁定书,并同日向双方送达。
2018年3月27日,本院通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辽宁万融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查封财产进行评估。2018年7月26日,辽宁万融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做出辽万融房鉴报字(2018)第1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经评估,被执行人科茂公司土地使用权、办公楼、厂房、锅炉房、仓库、厨房、果树、水塘、变压器、电线杆等不动产及构筑物总价值为559.17万元。2018年8月10日、8月14日,本院分别将评估报告送达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2018年8月29日,本院将上述资产按评估价降价15%即475万元推送到京东司法拍卖网进行拍卖,2018年10月10日开始拍卖,结果流拍。
截止2018年11月6日,申请人的债权总额为4627655.84元,包括贷款本金300万元,判决利息63766.84元,判决罚息1383089元,诉讼费30800元,评估费10万元,执行费50000元。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科茂公司同意以拍卖标的按第一次流拍价475万元抵偿全部债务,执行费5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并放弃资产差额部分金额,申请执行人农商行金湾支行同意接收拍卖标的物抵债。双方协商一致自行交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大连科茂有机肥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办公楼、厂房、锅炉房、仓库、厨房、果树、水塘、变压器、电线杆等不动产及构筑物(详见附表)作价47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金湾支行抵偿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金湾支行。
二、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金湾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执行长 蔡元国
执行员 李仁久
执行员 戴世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倪 烁
附1:抵债标的物明细
房屋
序号产权证号用途建筑面积(㎡)
1瓦房执字第5004721号办公楼716
2瓦房执字第5004722号厂房1218.3
3瓦房执字第5004723号厂房836
4瓦房执字第5004724号厂房169.6
5锅炉房22.00
6仓库281.69
7厨房39.00
小计3282.59
构筑物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