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萬顺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1002执保234号

申请人:***,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申请人:合肥市萬顺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马湖乡冯山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TYNGY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合肥市萬顺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萬顺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萬顺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