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3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677号中国人保财险华东中心(西院)D座。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张湾乡卸房村2-2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河口村二队48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岗咀村西山1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上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巷文化商业街二期108号-6号。
法定代表人:屠友上,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上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791民初92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撤回上诉。
该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 晨
审 判 员 刘 宁
审 判 员 袁 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