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圆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兴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圆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兴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30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2民初697号
原告:安徽圆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兴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圆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兴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圆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圆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圆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壹仟贰佰壹拾元(减半收取),由安徽圆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丁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卫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