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兴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4民初6065号原告:安徽兴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稻香路9号创业中心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14539F(1-4)。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北段550号洪山科技园15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7703XW。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兴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兴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兴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兴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11元,减半收取6155.5元,由安徽兴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宁笑云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