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鹰(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贵鹰(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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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终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上诉人**(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7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