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亿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金沙县金叶商贸有限公司、贵州中亿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3民初2529号
原告:金沙县金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五龙街道古楼社区朗月煤机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DXC790K。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
被告:贵州中亿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紫金路29号-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J4LC6XU。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金沙县金叶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亿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沙县金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沙县金叶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沙县金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05.00元,由原告金沙县金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帅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