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亿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毅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贵州中亿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黔0523执保273号
安徽毅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贵州中亿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根据你单位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作出了(2020)黔0523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于2020年7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以人民币906800.00元为限冻结了贵州中亿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该账户在冻结之时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1565.31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