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亿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毅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贵州中亿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3民初3435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毅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玲大道**美邻馨园**5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贵州华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系贵州华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尚彪,男,贵州省德江县人,住,住贵州省德江县/div>
被申请人:***,男,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div>
申请人安徽毅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亿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尚彪、***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正在依法审理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控被申请人尚彪、***相关银行账户资金906800元,并提供了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投保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的规定,申请人安徽毅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尚彪、***名下的银行存款906800.00元,冻结限期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