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南腾飞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南腾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4执31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南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强北路**深纺大厦****12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18263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央西谷大厦2301、2302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29784P。

法定代表人兰仁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南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4民初93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4802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市鹰眼执行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房产、××区××路××中心广场(××)A座2801、2802、2803、2804、2805、2806、2807、28008、2809、2810号的房产,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因轮候,无处分权。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温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