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南腾飞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南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9312号
原告:深圳市华南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强北路**深纺大厦****12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492637。
法定代表人:唐倩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锋光,男,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吴川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中央西谷大厦2301、2302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29784P。
法定代表人:吴海敏。
原告深圳市华南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唐倩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锋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康居集团办公室超融合系统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497180元,双方约定合同签署生效后5日内支付30%作为预付款,设备到齐、安装调试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原被告2019年5月10日签订《超融合平台实施文档》和《项目验收报告》和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2019年5月31日前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时至今日被告没有按照约定付款条件支付货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48026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存款利率就逾期部分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违约金,交通费12000元,误工费10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及提交相应的证据,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康居集团办公室超融合系统采购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采购合同包括:超融合一体机搭建、服务器数据迁移、培训、第三方协调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乙方所提供的软件、硬件系统设备和产品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软件和硬件设备的品牌、型号、配置、技术标准、规格、数量、价格详见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详表。合同第三条约定:1.总金额为497180元,含16%增值税专用发票;2.合同签署生效后,甲方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即149154元。设备到齐、安装调试完毕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项目保修款,待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对应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不属违约。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项目负责人为刘存,项目对接人为徐运锋。乙方联系人,方案设计为梁锋光,现场综合技术为黄鹏。合同第六条约定,交货地点为以甲方指定的具体地点为准,收货单位为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货地址为深圳市。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4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约定的首期余款款149154元。
另查明,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货物,并进行了安装和调试工作。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送货单据。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于2019年5月10日出具的一份《超融合超融合平台实施文档(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超融合项目)》。该文档显示关于超融合平台项目人员协调为: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刘存,深圳市华南腾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梁锋光。第1.7条为超融合平台试运行报告。该条中项目名称为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超融合项目,建设单位为深圳市华南腾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代表梁锋光,承建单位为天津联想超融合科技有限公司。试运行时间为2019年4月16日-2019年5月8日。试运行情况总结表明:项目中标设备于2019年4月12日送达卓越汇32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机房现场并完成设备安装实施准备工作,4月15日项目申请开工实施,16日完成实施及平台上线。超融合平台硬件设备经过原厂安装、调试、自检等环节,经原厂和我司工程师联合自测认为硬件符合上线试运行条件。随后,进行超融合平台基础软件安装和部署,部署完成后,经与信息中心召开项目协调会,汇报硬件设备安装部署、超融合平台安装调试情况后,我方申请超融合平台系统开始试运行……在本项目设备、平台投入试运行的时间里,设备及平台系统运行正常,设备稳定运行未出现故障。试运行期间我公司定期到我单位机房对相关的设备进行巡检,业务调整均安排专人到现场服务或提供远程服务,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有关业务系统迁移提供技术保障和相关建议,符合本项目的建设相关要求。原被告均盖章对试运行情况予以确认。第1.8条为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名称为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超融合项目。建设单位为深圳市华南腾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代表为梁锋光,验收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项目验收情况总结为超融合服务器部署完成,试运行正常,使用状况良好。建设单位验收意见为合格,并由徐运锋签名确认。该验收报告原被告均盖章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康居集团办公室超融合系统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诚实全面的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提供货物并完成了安装及调试工作。原告虽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供货单据予以证实,但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超融合融合平台实施文档(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超融合项目)》,根据该份文档所显示的内容,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以及相关的安装、调试工作。合同约定的被告项目已经经过试运行,被告并出具了相关的验收报告证明该项目合格,原被告双方均在该验收报告上盖章予以确认。因此本院认定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其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合同签署生效后,被告5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即149154元。设备到齐、安装调试完毕并经过被告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的1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项目保修款,待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预付款149154元,剩余款项尚未支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的该项目已经于2019年5月10日验收合格并出具了验收报告。被告验收合格15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至总价的95%。余款5%应在2020年5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但至庭审之日,被告剩余款项尚未付清,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货款348026元。被告迟延付款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自愿请求被告应向其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起算时间,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应支付的金额为323167元(497180*0.95-149154),该部分金额的迟延利息从2019年6月1日开始起算。剩余24859元质保金迟延利息自2020年5月11日开始起算。原告请求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另向本院请求被告应支付交通费及误工费用,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南腾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34802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其中323167元从2019年6月1日开始起算,24859元从2020年5月11日开始起算,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南腾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1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091元,由被告负担6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长波
人民陪审员  肖晓璐
人民陪审员  王红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温发林
false